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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开管〔2016〕9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湛江市委、市政府关于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作部署,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党委、管委会决定开展查处“两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开发区建成区和东海岛(含硇洲岛)4个镇(街)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及责任追究。
二、所称违法用地包括下列情形:
(一)擅自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违法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或违反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临时建筑物或设施超过使用期限未经批准延期,仍继续使用的;
(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四、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赔偿。
六、交通运输、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预拌混凝土等单位或企业不得为“两违”行为提供服务,否则,依法规予以处罚和问责。税务、工商、国土、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有关证照和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七、任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或未经规划报批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否则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罔顾国家法律,顶风违法的典型案件,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八、对依法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幕后操控者和保护伞,相关部门将严肃查处,一查到底,绝不手软,绝不姑息,严惩不贷。
十、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每举报一宗“两违”行为,经核实且属首次举报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区城市综合管理局:3628925,区国土资源局:2966233。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