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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单位、各街道(镇)、企业和个体用水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确实加强我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凡在开发区范围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二、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三、2013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取水许可证逾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2013年4月1日前到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水务局)登记,申请补办取水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将不予补办取水许可证,并按非法开采地下水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取水户必须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根据取水户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
五、严格执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各取水户必须在每年年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取水情况和下年度取水计划。
六、区直各单位、镇(街)要将取水许可纳入项目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审查条件,对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和按时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发证和年审手续。
七、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水务局)按审批权限对辖区内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进行审批。办公地址:湛江东海岛东海大厦三楼301室,联系人:唐文香(联系电话:0759-2968301, 13902507963)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