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环境质量信息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系统性,使环境保护更好地服务人民的生产生活,制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质量信息是指区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环境监测标准获得的监测数据信息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数据、文字、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工作,依法定期公告环境质量信息。
第四条 环境质量信息公告遵循准确、及时、公开的原则。
二 公告主要内容
第一条 区环境保护局定期公告辖区内以下环境质量信息:
1.主要水库水环境质量;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3.空气环境质量;
4.声环境质量;
5.其他依法应公告的环境信息。
第二条 区环保局应保证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三条 环境质量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三 公告形式
第一条 环境质量信息通过以下方式及时予以公布:
1.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网;
2.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网。
第二条 环境空气质量周报,主要采用表格形式;水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季报、年报采用文字和图表综述,主要以新闻通稿形式表述。
四 公告程序
区监测站按规范要求开展监测→汇总、整理→室、站领导逐级核定→区环保局审核签发(重要环境质量信息必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相关媒体公布。
五 监督考核
第一条 区政府要加强对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工作的监督,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第二条 区环境保护局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质量信息公布情况进行监督。公众可以通过区环保局公开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环境质量信息公布的意见和建议。
六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