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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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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开)环罚字〔2026〕2号 德胜
来源:本网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日期:2026-05-07 08:38:14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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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德胜环保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0xxxxx7xx718

经营场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林场南湖

经营者:吴德清   

身份证号码:440xxx19xxxxxxxxxx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东简镇后坡村4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31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对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德胜环保砖厂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东简林场南湖的水泥砖及灰沙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水泥砖生产装置不生产,水泥砖生产装置四周有一条露天水沟,连接水泥砖生产装置东南角一个约20平方米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坑,当事人自认该水坑是用于排放冲洗厂区地面产生的废水;现场有工人正在进行该水沟淤泥清理作业,水沟中积存的冲洗地面产生的废水正在排入坑中,坑内约有50立方米积水;广东省湛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水坑内的废水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26)第c1-005号]显示,水坑内废水的ph值为12.2、悬浮物为109毫克/升。2026年2月5日现场检查时,该厂未生产,水沟、20平方米水坑已被填平,正在新建收集池,坑内废水抽回厂区的塑料水罐中贮存,未见有废水外排。综上,该厂实施了“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厂于2026年1月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经营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你厂于2026年2月5日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3、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3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5日、4月2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份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你厂于2026年1月31日提供的水泥砖及灰沙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湛环建﹝2009﹞192号)及其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0800xxxxx18718001x)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

        5、广东省湛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26)第c1-005号],证明你厂水泥砖生产装置东南角的20平方米无防渗漏措施水坑中废水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

        6、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6年2月6日,我局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6〕1号],责令你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2026年3月5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未生产,没有生产废水产生、排放,已将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坑填平,水坑内的废水已经抽回到厂区内的塑料水罐中贮存待回用于生产,已新建雨水收集池及废水收集池。

        2026年4月20日,我局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我局同步启动你厂“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我局与你厂通过磋商方式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认定、赔偿履行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并于2026年4月14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湛环赔﹝2026﹞4号]。你厂于2026年4月23日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你厂于4月24日出具《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认罚具结及承诺守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我局于2026年2月5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6〕2号]和2026年2月6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二)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等,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事实;

        (三)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6〕2号]和2026年6月20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

        (四)你厂于2026年4月20日提供的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替代修复购买生态环境法典发票,证明你厂环保公益宣传费用支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无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偷排”裁量权重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裁量权重15%,裁量权重合计为4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45%×100万=45万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定﹝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调查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经司法确认的,且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认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罚款标准(罚款标准指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厂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厂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按行政处罚告知拟罚款金额(45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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